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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章 卫鞅法令传四方

一则是无法可治无可奈何,一则是大战不断要依赖民众从军血战,无力去细致的究诘于这些私仇纠纷。秦国只有一个铁的法则:但有兵戎战事,须得人人争先,一致对外,否则杀无赦!也就是说,只要民人不抗赋税、不拒从戎,官府一般不去理会民间仇杀。

遍访秦国乡野,卫鞅对这种私斗风尚感触极深。他把这种现象称为“强民弱国”。

民风强悍而国家衰弱,根源正在于私斗。

要肃清这种恶风,将秦人引导到为国家荣誉而死战的正道上来,就要彻底禁止私斗,培植一种勇于公战的庶民精神。

卫鞅为此专门写了一篇《弱民》,向秦孝公提出“民弱国强,民强国弱。有道之国,务在弱民”的总方略。

所谓弱民,就是使民众在国家法律面前处于弱小地位,从而不敢触犯法律。所谓强民,就是那种蔑视法律敢于犯法的刁民。

要使民弱,就要使民众厚道朴实。厚道朴实则.民众守法,刁钻狂野则敢于乱法。这就是“朴则弱,淫则强”的道理。这种深彻的甚至是冰冷的论证,征服了秦孝公,使这个年轻清醒的国君看到了凝聚秦人的希望,决意支持卫鞅从根本上改变秦人的精神风尚。

为此,卫鞅做了精心谋划,决定变法从治乱立威开始。

他在开府之日颁布的第一批五道法令,全部是围绕“弱民”治乱展开的。《私斗治罪法》,首先严厉禁止一切私人斗殴。

也就是说,一切私人仇杀斗殴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一切纠纷都应通过官府依据法令裁决,而不能私相仇杀解决。

《什伍连坐法》则确保一切私斗犯罪者不被隐藏、不能逃匿,而得以严厉惩处。

《客栈盘查法》则在于防止仇杀犯罪者和东方密探的藏匿。

也就是说,任何罪犯在秦国都将难以藏身。

因为这两部法令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藏奸者与降敌同罚”。

也就是说,举发一个犯罪者和在战场上斩杀一个敌人,功劳一样,赏爵位一极;藏匿一个犯罪者和投降敌国一样,都是死罪。

很显然,国家新法明确的将私斗犯罪当作大敌,要彻底肃清。《农耕奖励法》和《军功授爵法》则是培植正气,激励民众去争取国家荣誉,辛勤耕耘,奋勇杀敌,建功立业,光宗耀祖。

这五道法令颁布的时机,恰恰在五月大忙之前,既不影响农事,又将对年年夏忙必然发生的村落部族间普遍的为争水争地而引起的大量私斗仇杀,给以迎头震慑!

卫鞅的法治主张是,顶风立威,新法才能站稳脚跟,法令的尊严就是要在治乱中确立。

但是,这五道法令几乎全部改变了秦人的生活方式。它等于要人们对既往的恩怨仇恨一概泯灭,走上一条以法律为行动准绳的道路。

无论是城堡国人,还是乡野农夫,都感到被一条巨大的绳索捆住,浑身不自在。对邻里村人的仇恨不能任意报复了,快意恩仇的日子将不复存在,杀了人不能逃匿,没有官府的验身画像简,就连客栈也不能住;恩人犯罪要举发,仇人立功要庆贺;一切纠纷都要告官,弱肉强食要变成公平相处,争水争地要听凭官府裁决……这一切,对随心所欲的老秦人来说,简直别扭得要死。

按照新法,一切都要颠倒过来,如何不感到别扭?岂能不大发怨声?

山野农夫们如此,栎阳城里的国人也是如此。所谓国人,说的是居住在都城及都城领地的工匠、商贾、市人和农夫。

在这几种人中,称为“百工”的工匠地位较高,商人则地位较低,自由农人地位居中。

但在战国时代,商人远不像后来那样被称为“贱商”而大加抑制,只不过没有工匠那样受人尊崇罢了。

因为工匠绝大部分是官府经营的作坊的技师,是典型的“国人”,而商人则绝大部分是私人业主,官府对待他们自然有高下之分。

都城国人对法令的怨言,主要在“惩疲”法条。

所谓惩疲,就是惩治懒惰懈怠和不务正业的游手好闲分子。

《周礼》称这种人为“疲民”,所以惩治这种人的法令便称为“惩疲”。卫鞅颁布的奖励军功、奖励农耕的法令中同时规定,对这种“疲民”给予严厉惩罚:无论农工商人,凡是因为懒惰、懈怠而贫困者,一律罚为官府奴隶,男人做苦力,女人做仆婢;凡是有业不操而游手好闲者,一律罚为官府奴隶,强迫劳动;凡罚为奴隶者,夫妻不得同居,家人不得同事一主。更严厉的一条是,主犯家长一生不能恢复为自由籍的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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